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刑初字第226号

何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至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的丈夫刘仁虎(另案处理)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项岙村125号出租房内经营六合彩,接受王良平、杨某甲、侯某、田某、陈某、杨某乙等人的投注,累计接受总投注额达27000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何某明知刘仁虎经营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在下班后帮助刘仁虎收注登记。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某甲、晏某、王某、杨某甲、侯某、田某、陈某、杨某乙、项某、刘某、肖某、覃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据14本、报表8张、码报5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卫国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