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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153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15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无为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无为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无民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无民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书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俊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