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07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国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梅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母尚,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国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勋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国盛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国盛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国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美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珩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