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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226-2号

深圳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纪洛衡。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智勇。申请执行人深圳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21034.67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符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