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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403号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陈某,男,生于1971年8月7日,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郑某,女,生于1972年4月3日,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肖力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