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刘桂荣,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宏地,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卫东区吴寨煤矿临时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张伟军,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常向会,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荣诉被告常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现已消除为由,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现已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华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