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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167号

赵元润与郭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元润,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赵元润,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佳县人,个体。被执行人郭峰,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赵元润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赵元润与被执行人郭峰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郭峰于2013年4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元润61530元,申请执行人赵元润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670元,被执行人郭峰承担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建国

审 判 员  王志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