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宗剑,宣汉县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久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丕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