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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34号

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宗剑,宣汉县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久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丕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