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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127号

张文芳与宗菜华、严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芳,宗菜华,严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张文芳。被告宗菜华。被告严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芳与被告宗菜华、严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芳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芳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文芳承担。

审判员  戴国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