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张文芳。被告宗菜华。被告严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芳与被告宗菜华、严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芳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芳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文芳承担。
审判员 戴国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