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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02号

刘和顺与与张仰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和顺,张仰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和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仰跃,男,43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顺与被告张仰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顺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和顺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仰跃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和顺撤回对被告张仰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和顺负担。

审判员  庞秀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超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