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定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何宏业,男,1989年6月16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坤章,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代表人刘植轩,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超,该公司职员。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代表人薛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翔,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代表人牛开中,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孙烨,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永江、郑雪超,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宏业与被告宗坤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任丘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桥东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宏业委托代理人张岩、被告人保任丘公司委托代理人韩超、太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谢翔、人保桥东公司委托代理人班元飞、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孟永江、郑雪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坤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102年4月23日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72KM+300M处,被告宗坤章驾驶其所有的冀JA65**解放货车、何宏业驾驶其所有的、乘车人为原告黄姿薇的冀A96V**长安轿车、郝妍妍驾驶冀A9H5**高尔夫轿车均沿京港澳高���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何宏业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右侧护栏后又撞中央隔离带护栏,后停于左侧行车道,造成冀A96V**轿车前损坏、路产损失的第一次交通事故。随后被告宗坤章驾车驶来见状采取措施不当撞冀A96V**驾车尾部后再撞右侧行车道郝妍妍驾驶的冀A9H5**轿车尾部,致使冀A96V**轿车碰撞车下的原告黄姿薇,造成原告黄姿薇受伤,冀A96V**、冀A9H5**两车尾部、冀JA65**货车前部不同程度损坏的第二次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总队保定支队定州大队认定,被告何宏业负第一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宗坤章负第二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何宏业负第二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姿薇、郝妍妍无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拆检费、评估费、路产损失等共计6万元。被告宗坤章未作答辩。
被告人保任丘公司辩称,被告宗坤章的冀JA65**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保险责任,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诉讼费用、鉴定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被告人保桥东公司辩称,冀A96V**长安轿车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依法赔偿。
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与我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何宏业起诉我公司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是两次交通事故,第二次交通事故必然加重第一次事故的损失,因此冀A96V**长安轿车前部的损失应由碰撞车辆承担。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依法核实事故车的行驶证、驾驶证,该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车无责任,我方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102年4月23日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72KM+300M处,被告宗坤章驾驶其所有的冀JA65**解放货车、原告何宏业驾驶其所有的、乘车人��姿薇的冀A96V**长安轿车、郝妍妍驾驶冀A9H5**高尔夫轿车均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原告何宏业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右侧护栏后又撞中央隔离带护栏,后停于左侧行车道,造成冀A96V**轿车前损坏、路产损失的第一次交通事故。随后被告宗坤章驾车驶来见状采取措施不当撞冀A96V**驾车尾部后再撞右侧行车道郝妍妍驾驶的冀A9H5**轿车尾部,致使冀A96V**轿车碰撞车下的黄姿薇,造成黄姿薇受伤,冀A96V**、冀A9H5**两车尾部、冀JA65**货车前部不同程度损坏的第二次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总队保定支队定州大队认定,原告何宏业负第一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宗坤章负第二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何宏业负第二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姿薇、郝妍妍无责任。经鉴定,冀A96V**长安轿车的车辆损失费(前部)为21400元,鉴定费为1500元,冀A96V**长安轿车的车辆损失费(后部)为19700元,鉴定费为1400元,该车的拆检费为2900元,施救费为2500元,路产损失为2500元。以上共计51900元。冀JA65**货车在人保任丘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冀A96V**长安轿车在被告人保桥东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499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冀A9H5**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本院认为,关于冀A96V**长安轿车的拆检费2900元及施救费2500元共计5400元,分担到第一次及第二次交通事故中,每次2700元。故第二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赔偿总额为车损19700元,鉴定费为1400元,拆检费、施救费2700元,共计23800元。第一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赔偿总额为车损21400元,鉴定费为1500元,拆检费、施救费2700元,路产损失为2500元,共计28100元。本案中,原告何宏业何宏业负第二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宗坤章负第二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姿薇、郝妍妍无责任,因此,第二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损失,首先由在人保任丘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赔偿,即人保任丘公司投保赔偿2000元,平安保险公司赔偿100元。第二次交通事故原告赔偿余额为21700元,应由被告宗坤章赔偿21700元×70%=15190元,因被告宗坤章所有的冀JA65**货车在被告人保任丘公司投保了3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被告宗坤章赔偿的15190元由被告人保任丘公司赔偿。余额6510元因原告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49900元,故该6510元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赔偿。第一次交通事故属单方事故,原告何宏业负全部责任,对于原告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首先由人保桥东公司赔偿路产损失2000元,余额26100元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赔偿。综上,被告人保任丘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15190元=17190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0元,被告人保桥东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510元+26100元=32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1719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3261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00元。以上四项给付义务限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被告宗坤章负担230元,原告负担1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朝
审判员 安丽萍
审判员 赵景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