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852号
原告:安徽六安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金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加,总经理。
被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文,董事长。
被告: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汪传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六安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六安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六安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六安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效成
审 判 员 马开功
人民陪审员 蔡 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