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68号
原告:包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文胜,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农民。
原告包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被告不知去向,故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审判员 叶根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