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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执恢字第00027号

张某某与周某某拖欠沙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某,王某,葛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葛某,男,200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乡。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葛某之父。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葛某之母。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葛某某甲,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葛某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0)荔民初字第01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9363.7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得到了受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荔民初字第0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树兴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翟立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