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葛某,男,200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乡。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葛某之父。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葛某之母。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葛某某甲,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葛某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0)荔民初字第01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9363.7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得到了受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荔民初字第0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树兴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翟立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