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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081号

韩建文与王怀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建文,王怀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韩建文,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王怀玺,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教师。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10号韩建文与王怀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韩建文主张的工程款4250元,由王怀玺支付4000元,于2013年2月25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怀玺于2013年2月27日将案件款4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韩建文。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红芳

审 判 员  杨 琼

代理

审判员  时宏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