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韩建文,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王怀玺,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教师。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10号韩建文与王怀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韩建文主张的工程款4250元,由王怀玺支付4000元,于2013年2月25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怀玺于2013年2月27日将案件款4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韩建文。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红芳
审 判 员 杨 琼
代理
审判员 时宏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