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常青芳,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广平县。被告陈秀恩,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魏县棘针寨乡仁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青芳诉被告陈秀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青芳于2012年1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青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