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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0563号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青芳,陈秀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常青芳,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广平县。被告陈秀恩,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魏县棘针寨乡仁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青芳诉被告陈秀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青芳于2012年1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青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