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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228号

折秀萍与李常林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折秀萍,李常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折秀萍,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李常林,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折秀萍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常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常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常林未按照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常林在银行的存款32520元,其中支付申请人折秀萍借款3万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140元、执行费38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