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折秀萍,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李常林,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折秀萍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常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常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常林未按照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常林在银行的存款32520元,其中支付申请人折秀萍借款3万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140元、执行费38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