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段某某,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崇凝镇花庙村一组,农民。被告剡某某,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桥南镇平和村剡家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代
审判员 郭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