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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265号

段某某与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段某某,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崇凝镇花庙村一组,农民。被告剡某某,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桥南镇平和村剡家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代

审判员  郭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