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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069号

呼忠利与屈东生、解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忠利,屈东生,解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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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呼忠利,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屈东生,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解国平,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呼忠利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屈东生、解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屈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申请执行人呼忠利与被执行人屈东生私下达成和解给付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呼忠利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建国

审 判 员  王志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