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满,十堰市金博来铸造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博来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宏满执行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博来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宏满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2012)裁字第32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博来铸造有限公司对该劳动争议纠纷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已立案受理该劳动争议,且该案现尚未审结,故申请执行人王宏满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宏满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王世军
代理
审判员 杨晓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