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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穆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1991年结婚,当年生育一子,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无法忍受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穆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8月22日生育一子穆某,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