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0035号原告南京盛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孙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建武,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诚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城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戴国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盛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诚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盛美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盛美服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盛美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8090元,由原告南京盛美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光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