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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391号

黄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39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男,汉族。

原告诉黄某某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助审员  刘振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