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746号

审理原告曹守才诉被告王瑞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守才,王瑞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曹守才,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瑞宏,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守才诉被告王瑞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以已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守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守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玉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丽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