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曹守才,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瑞宏,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守才诉被告王瑞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以已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守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守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玉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丽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