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游静伟。被申请人魏宽亮。
申请人游静伟与被申请人魏宽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2月2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JK1**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JK1**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慧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