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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70号

原告杜长乐与被告徐太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长乐,徐太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70号原告杜长乐。被告徐太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乐与被告徐太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长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苏亦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