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青云山南邻。被告李安友。被告景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安友、景文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林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