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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民初字第102号

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与李安友、景文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李安友,景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青云山南邻。被告李安友。被告景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安友、景文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林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