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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诉保字第0045号

许大升与孙宝权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1-0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大升,孙宝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045号申请人许大升,农民。被申请人孙宝权,农民。

申请人许大升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宝权所有的鲁QXR1**号小型汽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宝权所有的鲁QXR1**号小型汽车(该车现停放于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振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