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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597号

陈仕平与王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仕平,王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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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597号

申请执行人:陈仕平。

被执行人:王敢。申请执行人陈仕平与被执行人王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制作的(2012)温龙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此,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59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吴作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杨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