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4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建,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9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邓某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邓某建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建撤回上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9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国儿
代理
审判员 黎 峰
代理
审判员 吴 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慕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