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5号原告梁正海,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身份证号码:×××2132。委托代理人唐霁,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委托代理人段孟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被告罗绍彬,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113。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正海诉被告罗绍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海撤回对被告罗绍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正海负担。
审判员 梁蔓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