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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555号

邬占川与商殿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邬占川,商殿伟

裁判文书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邬占川,男,1945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杨家庄村。

被告:商殿伟,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大杨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占川与被告商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占川于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占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小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