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邬占川,男,1945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杨家庄村。
被告:商殿伟,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大杨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占川与被告商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占川于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占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小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