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孟现富,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曹连举,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孟现富诉被告曹连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现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孟现富负担。
审判员 张志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