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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931号

孟现富与曹连举劳务合同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现富,曹连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孟现富,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曹连举,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孟现富诉被告曹连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现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孟现富负担。

审判员  张志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