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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730号

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73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3)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小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19时许,群众周某义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举报,称其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名贩卖毒品的男子。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接报后经周某乙排,提供了现金人民币800元给周某甲义,由周某甲义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被告人林某(外号“老四”)的电话,在电话中周某甲义称要购买800元的毒品冰毒,约好由林某送货至周某甲义家楼下。之后民警跟随周某义至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政丰北路某楼门口守候。至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骑着一辆蓝色的摩托车到了约定的地点,林某停车后从裤子右边口袋内拿出一个黑色的钱包,从钱包内拿出一小包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交给了周某甲义,周某甲义将钱交给被告人林某,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此时冲出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毒资人民币800元,林某所贩卖的疑似毒品冰毒也被场缴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所贩卖的毒品共重2.9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灿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

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剑敏(兼)

书 记 员 张  晓  玲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