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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3175号

张经霞与内蒙古旺百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经霞,内蒙古旺百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175号原告张经霞,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旺百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百伦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光,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齐伟亘,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河套书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经霞与被告旺百伦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旺百伦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经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经霞撤回对被告旺百伦物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