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175号原告张经霞,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旺百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百伦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光,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齐伟亘,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河套书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经霞与被告旺百伦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旺百伦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经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经霞撤回对被告旺百伦物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