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413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左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撤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现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殷向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