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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413号

张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左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413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左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撤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现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殷向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