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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24号

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王某,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印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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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24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苗苗,农民。系被害人牛某之。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政伟,农民。系被害人牛某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德法,农民。系被害人牛某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景尧,农民。系被害人牛某之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照东,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农民。原审被告人王��,修车工。2011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印刷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力,该厂负责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号。负责人周伟,该公司经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和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雁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本案的刑事判决部分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陕A×××××号红旗牌小轿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印刷厂在案发前将该车交由王某所在的汽修厂维修)沿本市公园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延路交叉路口时,恰逢被害人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被害人徐某沿东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南左转弯,被告人王某制动过程中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与被害人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撞至道路西侧停放的一辆半挂车上,致被害人牛某、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殁年52岁)。被告人王某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通知到该大队接受调查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牛某系被钝性外���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颅脑损伤属轻伤,左股骨干骨折属轻伤,左侧第二肋骨骨折属轻伤;左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颅脑损伤属十级伤残。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牛某、徐某无责任。肇事车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印刷厂,2011年6月22日该厂将肇事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莲湖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所受经济损失为173910元,其中丧葬费17150元,死亡赔偿金100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200元(牛苗苗44960元、牛景尧112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所受经济损失为110758.42元,其中医疗费66679.82元,其他费用1000元,误工费8134元,护理费6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营养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21117.6元,住宿费750元,交通费2500元,鉴定费1600元。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莲湖支公司已支付被害人徐某1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管某、魏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民事赔偿方面的相关票证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苗苗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一��,证明被害人牛某之女牛苗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建议长期住院治疗(每月住院费2000元,伙食费300元);提交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害人牛某与妻子裴某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对因其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徐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要求赔偿牛苗苗精神病治疗费一节,因该费用已计入牛苗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故不能再要求重复计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人员伙食费、轮椅及拐杖费、二次手术费,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二次手术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莲湖支公司应在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徐某承担责任(对徐某和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两方应各赔偿6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的损失中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已另案处理)。肇事车的所有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印刷厂将肇事车交由修理厂维修,被告人王某作为汽修厂员工从汽修厂将肇事车开出并发生交通事故,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印刷厂在主观上无过错,肇事车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人王某承担,被害人徐某要求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印刷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经济损失113910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所受经济损失为110758.42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0000元(已支付10000元);下余款项由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赔偿;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印刷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1、被害人牛某在西安连续居住多年,有稳定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判赔313900元。2、牛苗苗系精神病患者,无劳动能力,需长年住院治疗,月需医疗费1500元以上,应判赔20年的精神病治疗费36万元。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第二项,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民事赔偿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莲湖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印刷厂虽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但该车肇事系在天马汽修厂修理期间,由该厂修理工、原审被告人王某私自开出肇事,该印刷厂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牛苗苗、牛政伟、牛德法、牛景尧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害人牛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判赔的上诉、代理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害人牛某系农村居民,原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判赔被害人牛某的死亡赔偿金是适当的,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牛苗苗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请求判赔牛苗苗精神病治疗费36万元的上诉、代理意见,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苗系被害人牛某生前所扶养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抚养人的赔偿项目,只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原审判决已依法给上诉人牛苗苗足额判赔了生活费,综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判赔精神病治疗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燕萍

审 判 员  尤德民

代理

审判员  屈红英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