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贵执字第00302号王翠凤:你与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贵民二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