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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执字第00003号

刘建林与郭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林,郭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林。被执行人郭海。刘建林申请执行郭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3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刘建林依据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民终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郭海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林返还110560.14元。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2013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3年2月5日被执行人郭海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林支付40000元,2013年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林支付70560.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0元及执行费96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民终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东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修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景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