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