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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021号

张英平申请执行董建强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平,又名张根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建强,男,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张英平诉董讲话、董建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英平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董建强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25760.33元及诉讼费588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建强已按判决交执行款25760元及诉讼费588元,申请执行人张英平已全部领取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延东

审判员  崔存文

审判员  张步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广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