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徐明君。
被告:温州市瓯海裕泰服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振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君与被告温州市瓯海裕泰服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徐明君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明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明君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梅盈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