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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一初字第964号

王俊芹与范东生、徐国朋、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俊芹,范东生,徐国朋,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王俊芹,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范东生,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国朋,男,成年,住河南省太康县高贤乡徐庄行政村徐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王俊芹诉被告范东生、徐国朋、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芹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