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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76号

莫鸿与谭峰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鸿,谭峰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76号

原告:莫鸿。

委托代理人:陈中宁,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可忠,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峰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鸿诉被告谭峰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鸿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鸿撤回对被告谭峰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75元,余款7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胡桂全

审 判 员  余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雪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