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孟某某,男。被告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孟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薛某某在外打工,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