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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孟某某,男。被告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孟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薛某某在外打工,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