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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12号

梁争与李社、陕西博瑞特光伏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争,李社,陕西博瑞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12号原告梁争,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陵县张卜乡塬垢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雷俊杰,男,西部法制报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维龙,男,西安市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社,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博瑞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博瑞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一幢一单元7层。注册号610000100149549。法定代表人李社,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向宁,女,西安明胜商贸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争与被告李社、陕西博瑞特光伏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2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鉴定费1万元(被告李社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社。

审 判 长  同创

代理

审判员  王蔚

代理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