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重信重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2号副1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冬芹,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起重机械总厂,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卫民,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秀峰,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起重机械总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西安重信重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起重机械总厂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重信重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重信重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重信重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7元(西安重信重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758.5元,由上诉人西安重信重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运平
代理
审判员 赵娅莉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