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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凤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