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凤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 曦 微信公众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凤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