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一街1号。法定代表人,孔光平。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王府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水区沙口路中段王府坟村口。法定代表人,王桂玲,该村村主任。
原告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王府坟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广生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铁路局生活服务中心郑州建达铁路锅炉厂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赵会娟。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