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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454号

肖春碧与李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春碧,李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肖春碧,女,生于1951年10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诗林,男,生于1970年7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碧诉被告李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春碧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晓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家全 来源: